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网络小说作者,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路****广场*幢*单元***室。被告人蒋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天;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淮安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幸福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长期吸食含磷酸可待因成分的液体(俗称“止咳水”),后因止咳水不断上涨便决定寻找其他替代品。2019年9月,被告人蒋某某通过淘宝结识微信名为“皇冠海外医疗服务”(另案处理)的海外代购人员,在对方明确告知阿莫达非尼(“Armodafinil”)为违禁品、需从印度直邮至境内的情况下,仍然两次共计以1600元价格购买阿莫达非尼100粒,每粒150毫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800元人民币给“皇冠海外医疗服务”,购买阿莫达非尼一盒,共计50粒。
2.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蒋某某再次通过微信支付800元人民币给“皇冠海外医疗服务”,购买阿莫达非尼一盒,共计50粒,后该药品被金陵海关查扣。经鉴定,上述药品中检出莫达非尼成分。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阿莫达非尼药品等物证;
2.快递物流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依法出具的《司法鉴定书》;
5.金陵海关依法制作的《查验记录》、《扣押现场笔录》等笔录;
6.淮安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提取的被告人蒋某某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为吸食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莫达非尼,为他人提供资金,通过邮寄方式从印度走私阿莫达非尼1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英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联系电话18351398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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