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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拜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蒋某某,外号慢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新疆**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拜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13时许,在***气田***区块开发地面道路工程***农场至***乡路段的施工工地上,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新N*****的**牌双桥自卸车,装载水稳料后往摊铺机处行驶倒车时,将在路上使用塔尺正在测量道路数据的被害人阿某某碾压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蒋某某自然人身份信息,协议书、收据、谅解书,《道路施工合同》、道路水稳层施工承包合同,被害人已死亡的注销常口信息;2.证人蒋某甲、潘某某、库某某、吐某甲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害人阿某某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方位图、刑事技术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施工路段装卸水稳料过程中,驾驶车辆因疏忽大意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红莉

检察官助理:王雅茹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依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亲属附带民事起诉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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