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栾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11973********,汉族,中专文化,栾川县**镇**儿童临时看护服务中心法人,非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路一段**号**栋**单元**号,住栾川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8月7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姜红伟,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蒋某某在栾川县**镇**沟注册成立了栾川县**儿童临时看护服务中心,2019年9月正式开始营业。该看护中心主要以国学教育为主,雇佣三名老师及四名义工老师看护孩子,共招收5个班40余名学生,看护中心实行日托制,上午9时到校上课,下午5点半放学。大部分学生都由家长亲自接送,只有步某某(2岁5个月)等个别学生因在蒋某某家附近居住,蒋某某顺带驾车接送上下学。
2020年8月6日8时许,蒋某某驾驶自家的豫C*****号小轿车,先后在栾川县“南苑新村”门口、大南沟村“凯达超市”路边、“君山家世界”超市路边、“S桥”南头接住陈某某、步某某、周某某、金某某和关某某五名学生后,驾车来到“栾川县**儿童临时看护服务中心”。蒋某某将车停在服务中心楼梯口,打开后车门,等待孩子们陆续下车,恰巧一名送孩子上学的家长上前咨询学费事宜,蒋某某即与家长交谈,期间,因有学生发烧和尿裤子,蒋某某接到带班老师的汇报后又忙于和学生家长电话沟通,因事情繁多,蒋某某未再留意五个孩子的下车情况。谈话结束后,蒋某某见后车门已关闭,未再进一步查看确认车内情况,误以为五名孩子已全部下车,在步某某还被遗忘在车内的情况下锁闭好车门窗上楼授课。到教室后,蒋某某也未清点各班学生人数,而步某某所在班级老师误以为步某某当天请假,也未进一步与蒋某某核实。直至当天下午5点半放学,蒋某某欲送孩子们回家时,才发现步某某未到教室上课,经到车上查看,才发现步某某趴在后排座位上已死亡。经湖北嵩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步某某符合因热射病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事后,蒋某某家属主动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OPPO手机,贤德家学馆考勤表;
2.书证:综合材料、受案文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蒋某某人口信息表、前科情况说明、蒋某某2020年8月6日通话记录、2020年8月6日气象情况、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栾川县**镇**儿童临时看护中心个体设立档案、变更档案、房屋租赁协议、收到条、刑事谅解书、被害人步某某人口信息表等;
3.证人常某甲、段某某、杨某甲、靳某某、常某乙、杨某乙、韩某某、付某某、汤某某、冯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霍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收取被害人家属学费及接送费,负有保障被害人安全的义务,但其在接送被害人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死亡,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栾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彬
检察官助理:莘晓静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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