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苏**有限公司冷拔工段上料工,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室。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兰某某及值班律师袁旭初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到江苏**有限公司PU分厂冷拔工段五线冷拔机下料区了解情况,在设备的中控台和其他作业区域未看到被害人彭某某(男,殁年25岁,贵州毕节人),此时设备处于通电空转状态并未在拔管,拉拔小车处于远端。被告人蒋某某见中控台无停止使用标牌,便按下拉拔小车回退按钮让小车回到起点。被告人蒋某某在小车回退过程中感到异常又按停了小车,前去查看小车也未发现异常情况,便离开现场到三线冷拔机下料。后被告人蒋某某又来到五线冷拔机处,发现设备仍处于离开时的状态且被害人彭某某仍未出现,便围着设备查找。7时30分左右,被告人蒋某某在冷拔机后台内19-20米处发现被害人彭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系头部、胸腹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调查,被告人蒋某某在未仔细确认设备所处的工作状态和彭某某所处的位置的情况下重新启动冷拔小车,导致彭某某被突然启动的冷拔小车碾压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常州市**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共收到赔偿款人民币1058476元,并对被告人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对调查报告的批复、死亡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玲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