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江苏金坛**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暂住句容市**风景区**酒店工棚(户籍地所在地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退回句容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在其承接的句容市**风景区**地块停车场工程开挖沟槽铺设下水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身为项目负责人,违反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未采取放坡措施即组织人员作业,致使沟槽南侧内壁土方坍塌,将正在沟底作业的被害人谢某某压伤,被害人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句容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被告人蒋某某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补充说明、句容市人民政府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死亡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余某某、丁某某、石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凌雁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706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