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住湖南省长沙市**县**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9日),还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娄底市*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葛洲坝*乙公司娄底分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乙公司)签订了协议,通过葛洲坝*乙公司向*丙公司提供废铁,2018年5月15日,娄底市*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甲与被告人蒋某某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由蒋某某开办的位于长沙县**镇的**废铁回收站按市场价向该公司提供废铁,并约定了必须保证废铁质量,不能掺杂废渣。
2018年5月16日至5月28日,蒋某某如约保质保量的向娄底市*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了6车废铁,取得了该公司的信任。2018年5月28日,王某甲再次在蒋某某处收购一车废铁,并约谈好价格为每吨2050元。当天,蒋某某购买了47个铁油桶,将其在5月27日以每吨350元购买的铁渣装入油桶内,将13. 17吨铁渣混入废铁中以次充好,销售给娄底市*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5月31日20时许,该批以次充好的废铁被*丙公司在检查中发现。经称重检查,蒋某某销售的该批次废铁重38. 71吨,涉案金额79350元。
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称重笔录、银行流水、通话记录截屏、微信截屏、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蒋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产品中掺杂,以次充好,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34831****、1750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八张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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