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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常市**镇**2020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后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路某某在五常市**镇**村因琐事发生争吵,当日22时许,蒋某某携带刀具进入路某某家,在路某某家中再次与路某某发生争吵,并用携带的刀具将路某某肩、背部扎伤。路某某伤情经法鉴为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进入公民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权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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