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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单元****2009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7月14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张某某,男,49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蒋某甲因家庭感情纠纷,带其子蒋某乙(14岁)来到都江堰市**镇**村**组被害人张某某家门口,用脚将张某某家大门踹开,持铡刀进入张某某家中,逐个房间进行搜索,未发现要找的人后离开。

被告人蒋某甲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晨光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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