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和住所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7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宁远县经营大洋冷气店扩大、建设仓库过程中,为筹集资金,通过向民众大肆宣传的方式,以两分的月利息作为回报,向李某甲、李某乙、范某某、欧某甲、欧某乙等数94名群众吸收公众存款2408.5万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宁远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云芳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在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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