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78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7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注册成立重庆**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蒋某某担任公司**。2015年至2016年期间,蒋某某聘用王某某(已判决)担任**公司**并负责公司运营,重大事项及资金用途等由王某某向蒋某某汇报后决定。**公司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传单、网络及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重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项目、蒋某某对洪某某等人的债权转让等项目,承诺用款方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以**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为名义,以POS机刷卡、银行转账到蒋某某等银行账户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2015年至2016年,**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527,889.97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会员债权转让协议、**会员咨询服务协议、收据、合作协议、**公司宣传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代持股协议、**公司会议记录、债权复核情况、预期收益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唐某某、龙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审计意见书;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作为重庆**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广超

检察官助理:李建省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9315****;

2.本案卷宗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