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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省兰溪市的梅江流域是经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意在浙江省兰溪市设立的全年禁渔的禁渔区,禁止一切渔业捕捞行为。

2020年8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明知兰溪市梅江镇梅溪流域上祝宅段为禁渔区,仍在兰溪市梅江镇梅溪流域上祝宅段河道内使用电瓶、捕捞竿、鱼篓等工具非法捕鱼,共非法捕捞鲫鱼4条,太阳鱼1条,黄颡鱼3条,沙塘鳢7条,泥鳅5条,马口鱼8条,石斑鱼57条,共计1.04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记录、兰溪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重记录、称重照片、兰溪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鱼类鉴别证明、鱼类照片、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禁渔”工作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海渔政(2018)6号文件《关于同意兰溪市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的复函》、《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渔区分为的公告》、示意图、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兰溪市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凌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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