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乡**村**界**号,现住全州县全州**村**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禁渔期到全州镇湘江流域河坝段水域,使用国家禁用的捕鱼工具地笼投放在该水域捕捞水产品,在收取地笼时被正在巡逻的全州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联合渔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抓获。经当面称量,查获的虾及小杂鱼等水产品重量为0.35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称重表等书证;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3.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林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住全州县全州**村**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查获的捕鱼工具以及渔获物暂存于全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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