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昆明市呈贡区,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昆明市呈贡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蒋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原景星花鸟市场一宠物店内购买到一只带病宠物。协商过程中,该宠物店店主同意以一条疑似红尾蚺作为补偿。蒋某某遂将该疑似红尾蚺运至昆明市呈贡区**花园**栋**车库内驯养繁殖。2016年,蒋某某以帮人寄养为由从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附近将一条疑似球蟒运至昆明市呈贡区**花园**栋**车库内驯养。2019年8月20日,蒋某某的驯养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大量野生动物,其中疑似红尾蚺12条、疑似球蟒1条。经鉴定,查获的12条疑似红尾蚺为红尾蚺Boaconstrictor,1条疑似球蟒为球蟒Pythonregius,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某未经许可,收购、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凡则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7869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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