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41984********,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幢**单元**室。因嫖娼于2018年1月31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2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通过网上联系关某某、黄发文、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78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价格购得猴子4只,并将该4只猴子作为宠物饲养于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路**号内,上述4只猴子在饲养过程中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购买的猴子系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截图、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关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告人蒋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说明、搜查笔录及图片说明、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炉 燕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6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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