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蒋某某为防止鸟类捕食自家虾塘养殖的鱼虾,购买粘网并雇佣他人,在位于固始县**镇**村**组其承包的鱼塘上架设粘网。共捕获鸟类十二只,捕到鸟后放任鸟类挂在粘网上死亡,经鉴定:其中一只(珠颈斑鸠)为国家“三有动物”。案发后,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粘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梅世明
检察官助理 王 俊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住固始县**乡**村**村民组,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九十八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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