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1********,汉族,高中文化,中国**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职工,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街道**街**号**单元**,现住渠县**镇**村**组**号(**公司**职工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携带一支高压气枪驾车从**公司**位于渠县文崇镇台山村驻地出发,行驶至渠县文崇镇台山村2组(小地名:下大田)时,蒋某某看见车辆前方左边的一块稻田里有只野鸭,蒋某某便停车用气枪击杀野鸭,并下车将野鸭捡回车上放置。蒋某某继续驾车前行,先后在文崇镇台山村1组、5组公路上用气枪击杀野生斑鸠2只,并将野生斑鸠捡回车上放置。之后,蒋某某驾车行驶途中被渠县公安局文崇派出所民警当场挡获,从蒋某某身上及其车上查获高压气枪(带瞄准镜和高压气瓶)1支、声音诱捕器1个、充气装置1个、5.5毫米铅弹14颗、野鸭(死体)1只、斑鸠(死体)2只。
经四川西华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蒋某某猎获的一只野鸭物种名为斑嘴鸭(Anas zonrhyncha),猎获的两只野生斑鸠物种名分别为山斑鸠(Streptopelia orientalis)、珠颈斑鸠(Streptopelia chinensis),均鉴定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蒋某某所持气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强
检察官助理:梅少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09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物证4件。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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