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汉族,文盲,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岳池县**街道办**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在禁猎期且未持有《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乘坐由陈某某(已判刑)驾驶的车牌为川XD****的皮卡车与陈某某等人去至岳池县顾县镇和平村2组台田及4组莲花岭坎下的水田里捕捉野生蛙类和黄鳝,被告人蒋某某采取用头灯照射、用手捕捉的方式共捕捉到野生蛙类38只。2019年5月6日7时56分,被告人蒋某某将其先后捕捉的野生蛙类38只拿到岳池县九龙镇白塔路水产交易市场出售时被岳池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当场搜出野生黑斑蛙共38只。2019年5月10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池县森林公安局送检的动物物种名为:无尾目(Anura)、蛙科( Ranidae)、林蛙属(Rana)、黑斑蛙( Pelophylaxnigromaculatus)。检索(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列入其中。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的整体价值为100元/只。涉案的野生蛙类38只共价值人民币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长乐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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