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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非法狩猎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宁强县******组,农民。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位于**镇**村小地名**湾非法架设电网猎捕野猪一头、小麂一只,后将其猎捕的野猪、小麂肉大部分食用,剩余的一条野猪腿被依法扣押。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强县公安局扣押的一条野生动物后腿肉为野猪肉。经现场测量,蒋某某猎捕野猪、麂子的地点属禁猎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检查、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景凤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宁强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会调查报告》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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