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5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现住施甸县太平镇**村委会**街***号。蒋某某因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施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蒋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由施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为赚取卷烟差价,先后四次到保山市隆阳区**园内非法购买12个品种1016条香烟。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文件的情况下,准备私自在施甸县太平镇**村委会**街***号蒋某某百货店内进行非法销售。2020年1月15日施甸县烟草专卖局与施甸县公安局联合检查,依法从蒋某某经营场所及住所内查获涉红山茶(软)84mm70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60条、真品卷烟10条、云烟(软珍品)84mm37条(真品卷烟),云烟(紫)84mm262条(真品卷烟)、红塔山(硬经典)84mm59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9条、真品卷烟30条)、红河(软甲)84mm166条(真品卷烟)、红塔山(软经典1956)84mm60条(真品卷烟)、玉溪(软)84mm9条(真品卷烟)、红河(硬甲)84mm214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红河(硬88)84mm43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XINXING94mm37条(专供出口的国内卷烟)、KABAUNG70mm39条(走私外国卷烟)、红云(硬鸿运当头)84mm20条(走私港澳台卷烟),共计1016条,经施甸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2个品种1016条涉案卷烟价格为945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买卖卷烟,数额达94594 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被查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凤玲
检察官助理:张 藜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随案移送清单1份,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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