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134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镇**号,因犯非法经营罪,2012年3月9日被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9年11月起从他人处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在本市世纪城一带销售,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举报在蒋某某租住的昆明市官渡区**村**号楼**号房间内查获云烟(软珍品)品牌卷烟148条、中华(软)品牌卷烟70条、红河(硬88)品牌卷烟7条,共计225条,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质量鉴定,上述225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价格鉴定,上述225条卷烟价值83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检查、指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蒋某某有犯罪前科。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军民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补充材料21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涉案卷烟由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扣押,先行保存于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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