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蒋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68000余元的烟花爆竹后,在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其经营的**百货批发部内向殷某某、翁某某、梅某某等人出售。
2020年11月5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抓获被告人蒋某某时,从其经营的**百货批发部内查获28发“发财高升”爆竹19箱、16 发的“发财高升”爆竹8箱等上述购入的40箱烟花爆竹。
归案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送货单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琳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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