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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街**号**室。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兴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网上加了一位QQ好友,并向其学习“嗅探”的组装及使用技术,学成之后在其家中,用网上购买的摩托罗拉C118手机主板、杜邦线、天线棒、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组装成“嗅探”,并利用“嗅探”非法获取他人的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等数据,随后将获取到手机号码内的话费对QQ好友“套话费王者”、“爱中国【专业洗话费】”提供的腾讯王者荣耀游戏账号进行点券充值以此获利。在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蒋某某采取获取手机验证码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使用非法手段多次、大量的获取他人计算机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广西桂林市兴安县***街*号***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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