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非法行医、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分别为:自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23日;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7日;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2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本别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6日将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左右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取得医师、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梓桐村双河桥一租赁房、**镇**村2组金石路公路边一租赁房,开设私人诊所,为患者看病,开药、进行输液等治疗活动牟利。2019年5月14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前述其诊所内,对自述“腰杆痛,身上长籽籽,全身痒”的被害人杨某乙,进行输液治疗。给杨某乙肌肉注射了规格为每支5mg的地塞米松注射液2支和规格为1ml的维丁胶性钙注射液,并开了赛庚啶片 、维生素C、异丙嗪片、萘普生胶囊、舒筋活血片、消炎痛片、野木瓜片等药物叫杨某乙口服止痒止痛,当日16时40分许,杨某乙在**镇梓桐村10组8号1楼门前戚某某经营的麻将馆里看他人打麻将时出现呕吐、全身乏力等症状,被告人蒋某某在当日17时许赶到该麻将馆查看了杨某乙的情况,没有做任何急救处理,经群众报警后,120救护人员于当日17时06分到达该麻将馆,将杨某乙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医院西城院区进行抢救,当日19时34分杨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害人杨某乙的死亡原因后经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杨某乙符合甲状腺功能亢进,合并低钾血症引发的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肌肉注射地塞米松为低钾血症的诱发、促进因素。蒋某某的的诊疗行为是杨某乙死亡的次要原因。

2019年5月1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未年检,已达报废标准的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邻居王某甲,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出发,准备去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唱歌,当该车行驶到九龙坡区白市驿翔驿路水厂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巡警查获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辆,随后被告人蒋某某被执勤民警带回公安机关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135毫克/100毫升,当日23时20分许,民警将被告人蒋某某带至九龙坡区人民医院西城院区抽取了蒋某某静脉血液A、B两管。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6mg/100ml。

 2019年5月1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翔驿路水厂路段被查获带回公安机关,2019年5月14日23时30分许,民警在九龙坡区**镇**村5组29号被告人蒋某某家中将其捉获,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蒋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书、证明、120医疗救治出诊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甲、戚某某、杨某丙、杨某丁、姚某某、王某甲、杨某甲、张某乙、王某乙、文某甲、文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血样提取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洪访

检察官助理:罗旭婧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补充证据一套。

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各九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