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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非法行医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46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5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蒋某某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1年9月28日、2014年2月18日被张家港市卫生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和五千元;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2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辨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因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仍于2020年5月21日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其家中,采用输液的方式进行诊疗活动,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药品、输液器等物证(照片);

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霞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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