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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非法行医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被告人蒋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12年8月5日被徐州经济技术开区卫生管理办公室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曾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7月18日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900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市场附近一处二层民房内,使用私自购买的B型超声诊断仪等设备,多次非法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收取人民币200-400元不等的费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非法为陆某某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收取鉴定费400元。

2.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非法为毕某某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收取鉴定费200元。

3.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非法为丁某某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收取鉴定费300元。

4.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蒋某某非法为王某某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收取鉴定费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仲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权威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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