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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1时许,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巡逻至蒙城县**路段处检查发现一辆号牌为皖******号小型汽车,检查中发现该机动车驾驶员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随后带至蒙城县**坊卫生院抽取其血液,2020年3月24日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蒋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被告人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牛志钊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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