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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蒋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小型轿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街**路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蒋某血样送检,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8.72mg/100ml(乙醇/血液),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莹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6页。

3.主要证据目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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