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蒋印生,男,1994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41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溪市波塘镇某村某组X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2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印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蒋印生在岑溪市市区内利用十字螺丝批等工具撬烂被害人停放在路边的小车的车窗,多次盗窃车内的财物。
1.2020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蒋印生来到岑溪市义洲大道客运中心路边,撬烂黄某胜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车的车窗,将该小车内的一个168元钱的红包以及50多元零钱盗走;得手后其走到岑溪市义洲大道城市创意酒店边撬烂高某生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车,但未盗得财物;随后其又来到岑溪市义洲大道556号后面广利小区门口处欲盗窃赖某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小车内的物品,在岑溪市义洲大道556号后面广利小区1栋2单元门口处欲盗窃林某荣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棕色小车内的物品,但两处均未盗得财物。
2.2020年9月9日,被告人蒋印生来到岑溪市工农路29门口处,将黄某军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小车撬烂欲盗窃车内财物,但未盗得财物;后其又来到南门路2号处,将钟某维停放在该处的小车车窗欲盗窃车内财物,但未盗得财物。
3.2020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蒋印生来到岑溪市工农路地税局附近,将张某益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车的车窗以及张某云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车的车窗撬烂欲盗窃车内财物,但未盗得财物。后其又来到城中路19-1号门口将邱某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车的车窗撬烂欲盗窃财物,但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印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印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印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子琳
检察官助理:陈薇薇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印生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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