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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5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5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蒋某甲、丘某某和蒋某乙(另案处理)、黄某某(在逃)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从贵港市**镇窜至桂平市**镇**街,由被告人蒋某甲和蒋某乙动手,被告人丘某某和黄某某看风,盗走受害人林某某放置在**镇**街其住宅门口的电动车一辆,随后将所盗得的电动车藏匿在**镇**中学的围墙边。

随后,被告人蒋某甲、丘某某和蒋某乙、黄某某继续返回**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在桂平市**镇**街公路边,盗走受害人莫某某水果摊上的皇帝柑10公斤,并将水果藏匿在**镇**中学附近的菜地里。

然后,被告人蒋某甲、丘某某和蒋某乙、黄某某再次返回到**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在桂平市**镇**车站门口,将受害人蒋某丙经营的**店门口冰柜内的饮料和八宝粥数瓶盗走。

经鉴定,林某某被盗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25元;莫某某被盗的水果价值人民币60元;蒋某丙被盗饮料和八宝粥价值人民币38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收款收据等书证,被害人林某某、莫某某、蒋某丙的陈述,证人蒋某乙证言,被告人蒋某甲、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有珍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丘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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