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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周某某聚众斗殴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某甲,男,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7月1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晚上,被告人蒋某甲、周某某等人在赫章县**镇“**酒吧”喝酒的过程中,因被告人蒋某甲与李某相互看对方不顺眼后发生口角并抓打,当天晚上李某向刘某(已判决)等人求助。第二天刘某、唐某让李某打电话邀约蒋某甲在**路上斗殴;蒋某甲和周某某一方邀约将某乙、王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并准备了刀子、钢管等工具准备与李某等人斗殴。后因准备斗殴的双方都要求对方到自己所在的位置,但双方都不愿意去对方所在的位置,后刘某一方便打电话给蒋某甲称在哪里遇到在哪里打。当晚,刘某一方在赫章县城关镇小山路口处持钢筋、洋铲等工具找到蒋某甲后对蒋某甲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周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利平

                                               书  记  员 文照华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周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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