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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李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刑诉〔2018〕220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来安县**镇**艺术培训中心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村**组**号,现住来安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6年10月20日,蒋某甲曾因犯非法拘禁罪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2年3月3日,曾因殴打他人被来安县公安局汊河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在安徽省来安县**镇**村**号。2016年10月20日李某甲曾因犯非法拘禁罪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来安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现住在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现在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2006年7月19日其曾因犯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0月5日曾因殴打他人,被来安县公安局汊河派出所处以罚款300元的处罚。2012年3月3日曾因殴打他人,被来安县公安局汊河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丁,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来安县**镇**餐厅个体经营户,现在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五名被告人殴打他人的行为

2016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乙与同学在来安县汊河镇乡谣KTV内唱歌,其同学温某某因酒喝多误入201包间,在离开该包间时,被害人余某某对温某某说了几句话,出了包间后, 温某某误认为是要打他,回自己的包间后,将此事告诉被告人蒋某乙“因进错包间,有人要打他”,随后,被告人蒋某乙通过电话召集被告人蒋某丙,被告人蒋某丙又召集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丁,同时,被告人蒋某甲遂又召集被告人李某甲欲找对方出气,被告人蒋某乙见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等人到齐后,指使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蒋某丙、蒋某丁等人冲入201包间内,采用啤酒瓶砸、拳打和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甲、鲁某某、余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三人受伤。2018年6月26日来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三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均为轻微伤。     

二、被告人蒋某甲和李某甲殴打他人的行为

2017年5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蒋某甲驾车带着崔某某,行使至来安县汊河镇铁厂爱心桥附近时,与被害人马某甲驾驶的车辆会车时。由于路窄双方两车无法通过,而马某甲车上带着其丈夫张某乙、公公张某丙、婆婆徐某甲,于是被害人张某乙下车查看后,告知被告人蒋某甲的车可以通过,被告人蒋某甲让被害人马某甲的车要让行,被害人马某甲称自己技术不好不敢挪车,被告人蒋某甲和崔某某遂下车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争吵,后二人动手殴打张某乙,马某甲等人下车拉架,马某甲也被踹了一脚。后被在场围观人员拉开。此时,被告人蒋某甲通过打电话召集被告人李某甲,并又让崔某某召集毛某某、周某某、李某乙、魏某某赶来现场,在被告人李某甲等几人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等人再次对张某乙、张某丙等人进行殴打,后因汊河派出所出警赶到现场,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三、被告人李某甲殴打他人的行为

1.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乙发生争执,2015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召集黄某某、常某某、章某某等人,在来安县汊河镇金太阳4号门对面,对经过此地的被害人马某乙实施殴打,造成马某乙受伤。

2.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听其妻子张某丁说,在来安县汊河镇碧桂园东门保安亭因停车缴费琐事与小区保安被害人唐某某发生矛盾。随即其赶到保安亭处对被害人唐某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唐某某受伤。

四、被告人蒋某甲殴打他人的行为

2018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因被害人徐某乙于今年3月15日从其处借款15万元,约定两月内归还本金和利息。后因徐某乙无钱归还此款,继尔又约定延迟一个月归还。在约定还款日之前,被告人蒋某甲与被害人徐某乙约好在汊河镇湾欣豪水果店门口见面,后其上了徐某乙的车内,在向徐某乙讨要借款未果情况下,将徐某乙挂在车的档把上的100克金项链拿走,这时徐某乙说:“项链你不能拿走,要是拿走你也别指望我还你钱了”。遂后,被告人蒋某甲上车,在车内对其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徐某乙鼻子流血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前科材料、无违法犯罪记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李某乙、魏某某、周某某、毛某某、尤某某、俞某某、倪某某、盛某某、尹某某、张某丁、常某某、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余某某、鲁某某、张某丙、张某乙、马某甲、马某乙、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来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三份。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现场、指认现场、辨认照片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无事生非、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三人轻微伤,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任意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向东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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