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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汤某某等组织卖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1398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逮捕。

汤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栋**号,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5日逮捕。

蒋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5日逮捕。

蒲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镇**社区**组,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汤某某、蒋某乙、蒲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甲从2018年7月份开始经营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会所,并担任该会所的经理。被告人蒲某某系该会所的中层管理人员。被告人汤某某、蒋某乙系该会所接待服务人员。肖某某(另案处罚)系该会所收银员。为非法获利,该会所组织召集了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失足妇女在给客人按摩时提供“打飞机”、“口爆”等项目。

民警于2018年9月27日的行动中,在该会所现场抓获了刘某某、符某某、王某某、聂某某、杨某某、郭某某这三对卖淫嫖娼人员。次日,民警在该会所将被告人蒋某甲、蒲某某、汤某某、蒋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三台、电脑显示器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符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甲、蒲某某、汤某某、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汤某某、蒋某乙、蒲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前次服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蒋某乙、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汤某某、蒋某乙、蒲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量刑建议书》五份。

3.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三台、显示器一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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