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242000********,汉族,广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桂林市**县**镇**村委**村**号,暂住桂林市七星区**出租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2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被告人蒋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242000********, 汉族,广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桂林市**县**镇**村委**村**号,暂住桂林市七星区**出租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2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上旬,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共同商量并电话让伍某某帮其预定桂林市叠彩区**KTV**包厢为二人庆祝生日,并邀请各自的朋友参加。同月10日晚,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在该包厢内吸毒并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韦某某、韦某某、谢某某、文某某、邓某某、阳某某、刘某某、伍某某、赵某某、伍某某、秦某某、莫某某等人在该包厢吸食毒品K粉。202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芦笛派出所民警在上列包厢内将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及上列吸毒人员一并抓获。经检测,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及上列人员的尿液检测结果均为阳性。归案后,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如实供述了上列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尿液检测结果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阳某某、韦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邓期樑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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