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赤壁市**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赤壁市**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蒋某甲因邻居杨某甲家改造房屋导致自家房屋墙面渗水,与杨某甲夫妻多次交涉未果。2019年4月28日晚,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与蒋某丙、蒋某丁商量次日去杨某甲家拆除三楼建筑。
2019年4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各自携带铁锤和木棍与蒋某丙、蒋某丁一同擅自进入杨某甲家中,冲到三楼,被告人蒋某乙持铁锤砸三楼墙面,被告人蒋某甲用木棍掀瓦,杨某甲与妻子向某某上前制止,蒋某甲便与杨某甲撕扯在一起,将杨某甲推倒在地,向某某上前帮忙,蒋某丁、蒋某丙将向某某按倒在杨某甲身上,蒋某甲摁住杨某甲的腿,蒋某乙持铁锤朝杨某甲的左脚脚踝处打了一下,蒋某甲持砖头朝杨某甲的头部打了一下,蒋某甲、蒋某乙接着锤墙,向某某阻止二人,蒋某丙、蒋某丁上前向某某互相撕扯,直至民警到达。经鉴定,杨某甲的伤为轻伤一级,向某某的伤为轻微伤乙级;杨某甲家财产损失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蒋某丙、蒋某丁、杨某乙、李某某、姚某某、田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向某某的陈述;4.赤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赤壁楚南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指认、辨认笔录;6.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敏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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