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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蒋某乙破坏生产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6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住灌阳县文市**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乙,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住灌阳县文市**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7月15日间,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夫妇为达个人目的,多次到灌阳县文市镇工业园区内阻碍广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分公司在该园区内的施工,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600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乙在文市镇工业园区施工工地,站在正在施工的挖掘机前,拒不离开,致使土地平整施工工程停工。

2.2018年9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在文市镇工业园区施工工地,站在正在施工的挖掘机前,拒不离开,致使土地平整施工工程停工。

3.2019年7月2日9时许、次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在文市镇工业园区土地平整施工工地内,通过威胁辱骂施工人员、用石头砸施工挖掘机、站在挖掘机前等方式阻工,致使土地平整施工工程停工两次,造成施工方经济损失。经鉴定,施工损失为9600元。

4.2019年7月15日8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文市镇工业园区施工工地,站在正在施工的挖掘机前,拒不离开,致使土地平整施工工程停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文市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灌阳县2010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0】6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灌阳县年产10000吨高纯锡锭异地搬迁技改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国土批函【2014】10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灌阳县工业集中区文市片区石材深加工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国土批函【2015】118号)、灌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灌政公【2015】1号、4号)及征地图、灌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灌国土资公【2015】2号、5号)、测量通知书、通知、公示、补偿款发放通知、征地图、送达回执、文市镇达溪村征地面积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确认表及林木价值测算表、灌阳县农业银行文市支行代收代付业务明细清单、征地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曾某某提供的文市镇工业园区石方爆破工程合同书、灌阳县人社局提供的关于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材料、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生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通知(市政[2013]15号)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陆某甲、文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乙、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灌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灌价认[2020]1号及鉴定结论告知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为达个人目地、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春哲

检察官助理:蒋文凤

2020年2月12日

附:

1. 被告人蒋某乙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蒋某甲现羁押于灌阳县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共四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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