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3********,汉族,专科毕业,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1年2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镇**村**—**号。因赌博,分别于2007年12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09年3月24日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1900元,2009年4月15日被行政拘留3日,罚款3000元,2010年3月1日被罚款500元,2011年2月19日被罚款500元,2012年1月18日被罚款500元,2012年12月2日被罚款500元,2013年2月6日被行政拘留12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金泽印染厂准备铺设污水管道,需要经过本市歌山镇下蒋村,下蒋村的村民蒋某丙告知李某某,如要工程顺利施工,需要经过下蒋村的蒋某乙、蒋某甲等人同意。被害人李某某在蒋某丙陪同下到被告人蒋某甲家中,欲给蒋某甲5万元好处费,以保证顺利施工,被告人蒋某甲未答应。被告人蒋某甲、潘某某提出此事应该先跟蒋某乙商量,后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潘某某三人就李某某的事情进行商量,决定让李某某到被告人蒋某乙家中商谈,意图向李某某索要钱财。后被害人李某某到被告人蒋某乙家中,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潘某某在场,被告人蒋某乙等人用暗示方式,以不答应给钱就让李某某不能顺利施工进行威胁,被害人李某某最终被迫答应给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潘某某三人人民币15万元的好处费。后李某某将人民币15万元现金送到被告人蒋某甲家中,该15万元由蒋某甲、潘某某、蒋某戊(蒋某乙哥哥)三人平分。
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潘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案发后三被告人已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蒋某丙、戚某某、李某乙、吴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潘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向萍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乙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甲(联系电话139*******)、潘某某(联系电话158********)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式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