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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镇江新区**委会会计,住镇江新区******号。被告人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束兴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甲饮酒后驾驶苏LD****小型轿车,沿镇江新区姚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玖珑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蒋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蒋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网上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蒋某甲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志勇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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