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甲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号,住新田县******号,2011年3月8日、2012年7月4日因吸毒被新田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5日、 10日,2014年2月19日、2015年11月10日、2016年1月30日、2016年9月23日因吸毒被新田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甲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车牌号湘M*****小型汽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迎宾路西门桥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将蒋某甲带至新田县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调查并抽取血样送检。同年7月1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蒋某甲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5.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讯问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华

检察官助理:黄桂萍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78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