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51970********,汉族,专科毕业,中国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时6分许,被告人蒋某甲醉酒驾驶桂A****9号牌小型客车从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民歌湖出发至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路段辅道临时检查点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蒋某甲血液乙醇浓度为18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措施凭证、车辆、人员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及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酒精呼气现场报告、乙醇定量检验意见;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城市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检察官助理:苏祺鹏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房,联系方式:1390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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