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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全州县人民政府**局正科级干部,户籍所在地全州县全州**巷**号,现住全州县全州**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全州县**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当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蒋某甲在担任全州县**局**、全州县**局(以下简称**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88万元。其中:

1.2009年至2014年期间,叶某某通过被告人蒋某甲的帮忙,分别于2009年挂靠****房项目承建工程、挂靠广西**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标全州镇**小区**房项目承建工程、2012年挂靠广西桂林****有限公司中标全州镇**旁**房项目承建工程、2013年通过桂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全州镇**区**房项目承建工程、2014年挂靠桂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全州镇**区**房项目承建工程,为了感谢被告人蒋某甲的帮忙,叶某某每中标一项工程都会送给被告人蒋某甲感谢费。2009年至2015年初,被告人蒋某甲先后收受叶某某送给的人民币20万元、16万元、32万元、8万元、5万元,总计81万元人民币感谢费。2012年因****房项目的分包承建商与叶某某产生纠纷,被告人蒋某甲在收受叶某某32万元现金后退还了其中的12万元给叶某某。

2.广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欲在全州县**站,该公司董事长蒋某乙需要被告人蒋某甲帮忙协调解决规划等相关事宜,遂于2011年中秋节前后在全州县**门口送给被告人蒋某甲人民币5万元。2014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公司签订协议在全州县**站。

3.2011年,蒋某丙以广西****有限公司的名义**全州县****批发市场地块,2012年3月向全州县**申请调高该地块的容积率,为了顺利变更容积率,蒋某丙于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倪某某的陪同下到被告人蒋某甲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蒋某甲人民币10万元,后因全州县原**局长蒋某被立案调查,蒋某丙担心也被立案调查,便电话联系被告人蒋某甲,被告人蒋某甲在全州县**院**将10万元人民币退给了蒋某丙。

4.2012年10月份,****有限公司**全州县**路*期**地产项目,全州县**成立了**路*期建设项目组,被告人蒋某甲兼任**办公室**,负责处理协调拆迁等事宜,某某某为了让被告人蒋某甲帮忙处理协调拆迁事宜、调整容积率、缓交报建费用等,于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下半年分别在全州县**路**附近马路旁送给被告人蒋某甲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几天后,被告人蒋某甲在**办公室里将20万元人民币退给了某某某。

5.2010年7、8月份,被告人蒋某甲得知**县**公园有项目设计业务,即帮忙协调关系让**县**院得到该设计业务。2013年1月,**县**院**王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蒋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蒋某甲表示要给其一笔10余万元的劳务费,被告人蒋某甲让王某甲与其妻子罗某某联系给钱事宜,并将此事告知了罗某某。王某甲联系罗某某后,罗某某提供了由其保管使用的被告人蒋某甲的妹妹蒋某丁的银行卡号给王某甲,王某甲通过其妹妹王某乙的银行帐户转帐18万元人民币到蒋某丁的银行帐户。

6.全州县**房地产公司与全州县**所同为全州县**下属二层机构。2013年7月份的一天,时任全州县**房地产公司**唐某某为了调任全州县**所所长,在被告人蒋某甲的办公室里表明调任想法并希望其帮忙,后送给被告人蒋某甲人民币10万元。2013年11月份,唐某某被任命为全州县**所所长。

7.2013年,吕某某与人合伙投资的全州县**有限公司要在全州县**镇**站,需要到全州县**及桂林市**局、自治区**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吕某某请朋友王某丙出面找到被告人蒋某甲帮忙协调处理,后该公司顺利在**镇建成了**站。吕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蒋某甲,于2013年9月份的一天,在全州县**大酒店旁通过王某丙送给被告人蒋某甲人民币4万元。

8.蒋某戊想在全州县**站,即找被告人蒋某甲帮忙处理相关审批手续及疏通关系,被告人蒋某甲答应帮忙。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蒋某戊在全州县**食堂门口送给被告人蒋某甲人民币10万元。

9.2007年,蒋某己与人合伙**的**地产项目进入后期工作,为了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时得到被告人蒋某甲的照顾、帮忙,2007年7月份的一天,蒋某己在被告人蒋某甲的办公室里送给其人民币3万元。2012年蒋某己为了调整以全州县**房地产**公司**的**路**号地块(全州县**园)的容积率,多次找到被告人蒋某甲请其帮忙解决,蒋某甲同意帮忙,2012年8月或9月份的一天,蒋某己在全州县**附近送给被告人人民币20万元。2014年4月份,**路**号地块容积率顺利通过审批。被告人蒋某甲二次共收受蒋某己人民币23万元。

10.2009年,蒋某庚与杨某某商量合伙做全州县**房项目承建工程。2009年5月份,杨某某挂靠桂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全州县**公司**房项目承建工程,为了在承建过程中得到被告人蒋某甲的照顾,蒋某庚与杨某某商量决定后,蒋某庚于2009年底或2010年初、2010年上半年在被告人蒋某甲家中分别送给被告人蒋某甲人民币20万元、9万元,被告人蒋某甲二次共收受人民币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任职文件、工程项目资料、支付凭证及银行流水帐单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周某某、邓某某、范某某、蒋某乙、蒋某丙、倪某某、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蒋某丁、唐某某、吕某某、王某丙、蒋某戊、蒋某己、蒋某庚、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在留置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廖先福
检察员:唐运广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及卷宗材料陆册(1-242页、1-189页、1-207页、1-210页、1-220页、1-147页)。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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