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甲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街**村**组**号。被告人蒋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蒋某甲因与其妻子吵架,于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机动车,自灵璧县**街**市场附近向北行驶至**街**路口红绿灯附近其岳父家,驾车冲撞其岳父家卷闸门,撞坏卷闸门四扇。后被告人蒋某甲打电话给其亲戚让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在公安机关出警人员处警过程中,被告人蒋某甲辱骂、推打处警人员。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蒋某甲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3.4gm/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开明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