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福州市长乐区,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模板工人,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甲在位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的其老家旧房二层阁楼内容留蒋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甲在上述场所又容留蒋某乙、林某某和蒋某丙(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5月底至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甲在上述场所再次容留蒋某乙、林某某和和蒋某丁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11日晚,被告人蒋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2. 证人蒋某乙、蒋某丁、林某某、蒋某丙的证言;
3. 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
4. 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 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蒋某甲指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蒋某乙、蒋某丁、林某某、蒋某丙的辨认笔录,吸毒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多次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到案以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蒋某甲在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心华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收讫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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