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蒋某甲留宿在蒋某乙租住的重庆市合川区**广场**幢**日租房。12月2日早7时许蒋某乙离开后,被告人蒋某甲继续租住在**房间,并支付房租至12月4日14时许。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并未退房,而是与房东商讨换房事宜,并在当日15时许对房东何某甲微信称“就这吧,明天有什么房间提前告诉我一下”,随后房东何某甲又称有10楼房间可供调换,双方达成待10楼房间清洁收拾好之后调换房间的合意,调换之前被告人蒋某甲仍租住在**房间,并未办理退房。12月4日中午贺某某、何某乙、米某某、蒋某丙陆续来到重庆市合川区**广场**幢**房间。当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甲与蒋某丙、何某乙、米某某、贺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广场**幢**房间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5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及蒋某丙、何某乙、米某某被公安民警在**房间查获,经尿液检测,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丙、何某乙、米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均呈冰毒、吗啡阳性。
被告人蒋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及租赁合同、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米某某、蒋某丙、贺某某、蒋某乙、何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文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6.手机电子数据;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在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易 顺
检察官助理:徐美娜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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