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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住江苏省扬中市****公司院内**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扬中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4月初,被告人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云帆扬中麻将”手机APP软件,开设“**硬三花”等亲友圈房间组织他人赌博,并帮助他人结算赌资,每局收取每名参赌人员1元房费,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8245元。

被告人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扬中市公安局制作的清点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检察官助理:黄馨叶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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