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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开设赌场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627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永城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现暂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庄**园**号楼**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4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8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蒋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庄**园**号楼**室内,采取为非法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在微信聊天群里发布赌博数据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的方式在网上开设赌场,代理受益共计138766.01元,其中返点获利112928.09元,工资获利25837.92元。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售福利彩票有关情况的函、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照片、被告人前科材料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乙、陈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为非法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蒋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蒋某甲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山山

2019年10月24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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