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808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蒋某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决,作出(2018)浙102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蒋某甲一直未履行相应判决义务。2019年1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三门县人民法院以(2019)浙1022执17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蒋某甲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因被告人蒋某甲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将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的三门县海游街道新兴街**号**室及其附属房腾空交由法院处置,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腾空房屋,交由法院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贷款相关材料复印件、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案件移送函、执行报告、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执行立案材料、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及生效证明、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查笔录、房产信息、查封房产裁定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腾房公告及相关照片等法院执行卷宗,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现被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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