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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街道**村**组**号,住临湘市**街道**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17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甲、何某某、周某某喝酒后,去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南太路复兴路18号打牌时碰到被害人陈某某,后因为何某某说陈某某欠钱不还,被告人蒋某甲便伙同周某某、何某某将陈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现场检测报告;2.证人周某某、李某甲、黄某某、苏某某、江某某、李某乙、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刚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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