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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白芒**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天气干旱,农田缺水,被害人蒋某乙将自家的田里赶满了水。2020年7月18日20时许,蒋某乙扛着锄头到田里查看时,发现自家的农田被别人挖了个出水口子,于是怀疑是与其相邻一丘田的被告人蒋某甲挖的。蒋某乙扛着锄头要到蒋某甲家理论,蒋某甲从家里出来,听到蒋某乙在怪他挖水,便与蒋某乙争吵起来。蒋某甲见蒋某乙拿着锄头,怕自己吃亏,便回家拿了一把柴刀和一根木棒出来继续和蒋某乙争吵,后被蒋某丙抢脱木棒与柴刀。之后被害人蒋某乙的弟弟蒋某丁与蒋某甲发生争吵并互相斗殴,蒋某乙见状用锄头打向蒋某甲,蒋某甲也用木棒打向蒋某乙,木棒打中蒋某乙的右手。经鉴定,蒋某乙被伤及致:1、右手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2、第5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3、右手第4、5掌骨粉碎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蒋某甲被伤及致:全身多处擦伤,鉴定为轻微伤。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蒋某甲被公安干警传唤到案。2020年8月28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蒋某乙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CT报告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5.证人蒋德亿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因邻里纠纷与人斗殴,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7466****;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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