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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行政村**号。被告人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晚上21时许,在临泉县**街道**居委会**,被告人蒋某甲与蒋某乙因为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被人拉开后,蒋某甲往其家中返回,蒋某乙的妻子王某甲、儿子蒋某丙、蒋某丁等人闻讯从蒋某乙家中出来,与蒋某乙一起赶到蒋某甲家院门口,双方发生冲突。蒋某甲手拿铁锨击打蒋某乙头部,致蒋某乙头部受伤,蒋某乙和蒋某丙随即争夺蒋某甲手中的铁锨,在争夺铁锨的过程中,蒋某丙的右手被蒋某甲持铁锨击打受伤。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丙右手第5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蒋某乙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乙、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坤

检察官助理 王星晨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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