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检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8********,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住全州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9日移送全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蒋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于2019年4月12日将案件报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甲与被害人唐某甲共同生活于全州县**乡**村委**村,案发前被告人蒋某甲与唐某甲多次在同村王某某家中打牌。
2019年1月17日晚,唐某甲邀被告人蒋某甲打牌。当晚酒后被告人蒋某甲来到王某某家,与唐某甲、王某某、程某某四人一起打牌。四人打牌至晚上9时许,被告人蒋某甲输完身上的现金后独自回家,不久唐某甲与程某某亦分别回家。
被告人蒋某甲因打牌输钱生恨并归结于唐某甲,遂持杀猪刀等待并追砍经过其家门口的唐某甲。将唐某甲砍倒后,被告人蒋某甲返回家中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家中等待公安民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唐某甲已经死亡,随即控制被告人蒋某甲。
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唐某甲系被锐器刺击胸背部、砍击头部,致左肺、肝脏、左肾破裂大出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杀猪刀、蒋某甲作案时所穿的衣、裤、鞋等物证;
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蒋某乙、秦某某、唐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昊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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